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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5    来源: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9〕3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580元(包括大病保险缴费),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包括大病保险缴费),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80元(包括大病保险费补贴)。

  二、其他城乡居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50元(包括大病保险缴费),其中:

  (一)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485元(包括大病保险缴费)。

  (二)镇乡(街道)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予以补贴,平均每人每年补贴280元(包括大病保险缴费)。其中:暨阳街道、陶朱街道、浣东街道、大唐街道、暨南街道、店口镇、枫桥镇、牌头镇、次坞镇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10元;山下湖镇、应店街镇、璜山镇、安华镇、姚江镇、里浦镇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80元;东白湖镇、岭北镇、陈宅镇、同山镇、东和乡、马剑镇、赵家镇、五泄镇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30元。

  (三)其余资金由市级财政补贴。

  三、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5元,其中:

  参保人员个人承担40%(每人每年22元),基金或财政承担60%(每人每年33元)。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按全年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保险费。

  同一年度内,参保人员市内发生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险种转换的,大病保险费用不重复缴纳。

  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宗教教职人员、持有诸暨市《浙江省居住证》且没有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财政补贴部分资金,按实际参保人数统一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和镇乡(街道)财政各承担50%。社会散居孤儿、民政部门在册的“三老”人员、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体检经费由市财政另行安排。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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