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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义务教育段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就学部分条件设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8    来源: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条款执行问题的批复》(浙公复〔2018〕124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和《绍兴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调整义务教育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部分条件设置的通知》(绍市教办发〔2019〕9号)精神,现对《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段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17〕28号)中关于义务教育段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就学部分条件设置作如下调整,请贯彻执行。

  一、取消入学对象须持有居住证的条件。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立法本义,《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义务教育这项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其子女享受义务教育,非仅限于《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本人。因此,目前执行的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未成年人)本人须持有效居住证才能享受居住地义务教育的规定,不符合《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立法本义,应当取消这个条件。

  二、取消父母无违法生育记录的条件。依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关于“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龄儿童,不得以要求其父母出具计划生育、无违法犯罪记录等证明作为前置条件,限制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之规定,“父母无违法生育记录”作为入学条件应予取消。

  三、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其他规定不变。

  以上调整意见自发文之日实施。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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